1、鍋爐 (蒸汽鍋爐、承壓熱水鍋爐熱水鍋爐)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全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證書)”。

  2、鍋爐 (蒸汽鍋爐、承壓熱水鍋爐)的安裝、維修、改造。從事鍋爐的安裝、維修、改造的單位應當取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特種設備安裝維修資格證書,方可從事鍋爐的安裝、維修、改造。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將擬進行安裝、維修、改造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轄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並將開工告知送當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告知後即可施工。

  3、鍋爐 (蒸汽鍋爐、承壓熱水鍋爐)安裝、維修、改造的驗收。施工完畢後施工單位要向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檢驗所申報鍋爐的水壓試驗和安裝監檢。合格後由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檢驗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參與整體驗收。

  4、鍋爐 (蒸汽鍋爐、承壓熱水鍋爐)的注冊登記。鍋爐驗收後,使用單位必須按照《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的規定,填寫《鍋爐(普查)注冊登記表》,到質量技術監督局注冊,並申領《特種設備安全使用登記證》。

  5、鍋爐 (蒸汽鍋爐、承壓熱水鍋爐)的運行。鍋爐運行必須由經培訓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持證人員操作,鍋爐、六項記錄。

  6、鍋爐 (蒸汽鍋爐、承壓熱水鍋爐)的檢驗。鍋爐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未經安全定期檢驗的鍋爐不得使用。鍋爐的安全附件安全閥每年鍋爐定期檢驗一次,壓力表每半年檢定一次,未經定期檢驗蒸氣鍋爐的安全附件不得使用。

  7、嚴禁將常壓鍋爐安裝為承壓鍋爐使用。嚴禁使用水位計、安全閥、壓力表三大安全附件不全的鍋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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