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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在車輛正常維修、保養、年審和保台中租車險由汽車租賃負責。因承租人延誤車輛的保養或年審,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負全部責任。

  在租賃期內,承租人要按《車輛使用手冊》操作及保養。在出車前,必須作常規檢查,如機油、剎車油、冷凝水、輪胎氣壓和燈光等,若發現問題,須速送中心指金門租車定的維修點維修,否則後果自負。

  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有義務妥善保管好,使用好所租用的及其有關的證件,保持車身清潔直到歸還租賃為止。如有遺失應即時通知租賃及有關部門。

  承租人在租賃期內,不允許有損害本中心租賃所有權的行為。

  1、不得將租賃的車輛進行營運、體育、軍事、競賽等,嚴禁裝載易燃易爆或腐蝕物品。

  2、對租賃的車輛不得轉讓、轉租、銷售、抵押及投資等任何侵犯租賃所有權行為。

  3、承租人因經營不善關閉、停產、被兼並或破產時,除租賃外,其他債權人元權處理租賃租出的車輛。

  4、未經租賃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改變所租車輛的車身顏色、形狀,不得改裝或加裝車內結構。

  5、不得用租賃車輛進行任何桃園機場接送違法亂紀活動。

  屬承租人的責任人引致發生事故、損傷、死亡、遺失及被盜等時,承租人應向租賃如實報告並支持營業補償費和損害賠償金,規定如下:

  1、承租人對發生事故的賠償,承租人承擔保險規定不予賠付的而實際需支出的費用,承擔因事故引起的刑事責任。

  2、車輛的證件及資料如有損缺、丟失,由承租人負全部責任和費用,同時還須承擔自丟失證件之時起至補證完畢之日的全部租金。

  3、車輛被盜、被搶時,承租人要承擔保險免賠部分的金額賠償給本;承租人還須承擔失車後至保險賠償前該期間50%的租台中進口車出租賃費用;辦理索賠時租超跑承租人應向保險提交事故證明、事故調解結案書、損失清單和各種有關費用的單據,如實填寫機動車出險報告單等證。發生事故後,承租人必須馬上通知有關部門和租賃並保護好現場。承租人自行負擔租賃車輛的燃油、過橋費、保管費等消耗費用。承租人在租車期間,租賃發生事故時,無論事故大小,都要馬上向租賃報告事故的情況,並提供有關所需的資料證據。租賃車輛的修理如無特別的理由,要求在租賃指定的工廠進行,否則,承租人按所拆零件價的2~3倍賠款,同時須歸還所拆原零部件,而且必須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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