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發生工傷事故,應首先向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如果被認定為高雄臨時工工傷的話,雇佣方應該負責全部醫療費和醫療期間的工資。

  臨時招聘的工人,與正式工相對。同工不同酬,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臨時工指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續可能,但要有雙方達成共識的前提。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當地勞動部門領取);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書(包括門診病歷、急診病歷、住院病歷的復印件);勞動保障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書》,並通知單位和職工或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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