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創業環境,方能夯實貸款信用之基
近日,南方農村報連續兩週刊登關於“信用村”的報導。高要市峴港鎮南社村只有100戶村民,每年保持近30戶的信用貸款,貸款金額最高可達200多萬元;而郁南縣勿坦村作為當地農村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試點村,依靠社區力量民主評定信用等級,等級“優秀”的信使用者,可享受3萬元的授信額度,貸款只看信用,無須抵押。
缺少抵押物是農民貸款難的一個主要原因,建立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讓農民憑藉信用獲得貸款,是化解融資難題的一個出路。但兩個定義有所不同的信用村,都面臨著同樣的問題:農民信用如何才具有可持續性,那些信用等級差的村莊和農戶,如何改善自身的信用狀況。
記者在分析南社村經驗時,總結出三大原因令其成為信用村:傳統鄉村倫理的道德約束,群體創業成功令還款能力增強,銀行還款方式的改變提高了農民信用意識。但南社村與周邊村莊的對比更值得玩味:南社村的幸運在於,該村在幾次創業潮中都賺到了錢,村民有按期償還貸款的能力。對比鮮明的是,信用貸款離南社村不到3公里,另一個村的信用狀況被高要農信社評定為極差,原因是“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創業,村裡有些人生意失敗,還不了債,其他人一看,也跟風不還錢,漸漸壞了風氣。”
事實上,信用村的形成有著極大偶然性。窮人的信用天然低於富人的觀念當然不值一駁,但不爭的事實是,還款能力是確保信用的“硬道理”。無論是信用村還是信使用者,信用等級得以評定為優秀,歸根結底是創業獲得了成功,貸款成為生產經營進入良性迴圈的發動機。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對弱勢群體進行金融扶貧,要從提高其生存和發展的能力入手。只有這樣,信用才可持續、可發展。
令人擔憂的問題恰恰在於,以目前窮苦農民所面臨的創業環境來看,土地的產權不夠完整,使他們抵禦自然、市場等各種風險的能力過低,而創業所支付的法律與行政成本過高,創業者生存和發展的空間隨時可能被資本和權力擠壓。在這個贏者通吃的時代,可以說,依靠三五萬元貸款發家致富的可能性越來越低,這造成的直接後果就是,像南社村這樣的信用村只能是鳳毛麟角,因為當下的創業與運營的制度環境決定了,即使給弱勢的農民都發放了小額貸款,他們也無法讓所有人都擁有可靠的還款能力來經營自己的信用。這不是道德的缺陷使然,而是制度的缺陷作孽。“窮人銀行家”尤努斯利用小額貸款説明赤貧人群解決溫飽甚至致富發家,獲得諾貝爾和平獎。當時就有人設想,尤努斯在中國發展業務一定血本無歸,這不是因為中國窮人的信用天然低於孟加拉人,而是中國不具備讓窮人白手起家的寬鬆創業環境。
從這個意義上說,農民信用可持續的問題,不是銀行和貸款農戶一廂情願所能完全解決的,也不是信口講兩句“提高信用意識”所能破解,它事實上是涉及到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社會創業環境的改善乃至社會階層流動等一系列基礎性的制度建設。就信用談信用,或許可以建立一兩個“信用村”、“信使用者”的樣板,但無法從根本上改善農民的信用重建問題。出路在於,賦予農民完整、公平的生存與發展的權利和空間,惟有如此,“信用村”、“信使用者”才不是驚鴻一瞥,才能擁有複製和批量生產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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