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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8日,台灣行政機構會議大陸貨運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簡稱“兩岸關系條例”)修正草案,草案共有兩條,即新增第93-4條、修改第95-1條,其中第93-4條系爲配合第95-1條修改後作爲其罰則使用,這主要涉及兩岸“小三通”的規定。草案增訂對于自金門、馬祖、澎湖進口並完成通關程序的大陸物品違規中轉至其他台灣地區者之罰則規定;金、馬、澎與大陸往來相關事項,由行政機構另以實施辦法予以規定。

  草案計劃刪除原先關于禁止台灣物品經金、馬、澎中轉大陸之規定,並增列輸入金、馬、澎之大陸物品,以郵寄或旅客攜帶方式運往其他台灣地區者,其項目、數量超過規定之限制範圍者的處分。

  “小三通”制定已有十余年

  現行第95-1條是1997年5月14日發布,同年7月1日施行,是對金門、馬祖、澎湖三地與大陸試辦通商、通航的法律授權,其背景是兩岸關系尚處于初步接觸、初顯成效但屢受政治幹擾的階段,兩岸雖有擴大經貿、文化、科技等方面友好往來的共同需要,島內也有開放直接“三通”的要求,但建立全面的通商、通航關系還缺乏必要的、穩定的政治基礎和互信機制。因此,第95-1條通過對離島三地的授權具有一定的“緩兵之計”色彩,是在當時台灣當局奉行局部、間接、單向的大陸經貿政策的法制體現。

  第95-1條通過後,經過兩年多的拖延,“立法院”于2000年3月21日通過“離島建設條例”第18條,規定“爲促進離島發展,在台灣本島與大陸地區全面通航之前,得先行試辦金門、馬祖、澎湖地區與大陸地區通航”,同年4月5日實施。同年12月13日,“行政院”通過“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作爲“小三通”的管理依據,次年1月1日實施。由此,第95-1條建立的“小三通”制度終于有了可操作的制度依據,並在此後有力促進了兩岸經貿往來和各方面交流。

  2008年11月4日,海協、海基兩會達成海運、空運、郵政、食品安全等四項協議,兩岸之間雙向的直接通郵、通商與通航機制正式建立起來。“大三通”的實施對兩岸關系的發展具有實質性意義,兩岸經貿正常化得到了基本實現。在此背景下,“小三通”曾有的特殊功能逐漸正常化、日常化,金門、馬祖、澎湖在兩岸交流上特殊優惠地位相對淡化,“試辦”也已不再需要。

  修訂適應兩岸發展潮流

  對第95-1條的修正是順應兩岸關系的發展,將更加穩定兩岸的互動關系。修法是對現實的反映,兩岸交流的實際狀況是促進該條修改的最大動力。根據台灣行政機關公布的數據,2012年台物流公司灣人民爲各種目的赴大陸的總人次爲534萬,而大陸人士來台的總人次爲242萬,每年都在快速增長;同時,2012年台灣出口到大陸與香港的總金額爲1186億美元,台灣從大陸進口436億美元。發展是解決一切問題的基礎,也是解決兩岸分歧的基礎。經濟發展是兩岸目前階段的一大利益共同點,以經貿往來爲抓手,兩岸交流將從點狀嘗試、線狀展開走向全面開花的狀況,“條例”自當順因時勢,及時取消早年設定的各種不合理限制。

  兩岸近年來的以經貿、文化交流爲代表的頻繁互動,已經形成了良性的、趨于穩定的實踐。兩岸要及時將這些實踐變爲制度約束,尤其應及時體現爲法律制度。對于台灣而言,政黨政治的周期性特點使得立法容易受到政治的影響。盡管當前兩岸關系處于平穩發展期,但島內也存在一定的不同聲音。盡管深化交流、擴大往來是兩岸民衆的共同意願,但如果民意被政治所扭曲,則有可能導致兩岸關系的停滯乃至倒退。因此,及時根據民意的需要,將長期發展起來的、有利于人民、造福于兩岸的互動交流關系以法律制度的方式固定下來,能夠提高其制度剛性,深化經濟合作,厚植共同利益,促進新的兩岸共識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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