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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貼-借款- 購房合同無效房款理應退回
房子被真正的主人抵押並由法院判給了典當行,購買該房並居住了10多年的吳雄、吳創富叔侄被迫搬離。叔侄將房屋出賣人廖啟俊訴至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協定無效,退回購房款並支付相應利息。法院日前審結此案。

 

1987年3月12日,廖啟俊和梁某向村民林小藝、林偉藝(兩人系兄弟,為所在房屋集體土地使用權人)購買了兩間房屋及屋後的廚房,並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權及涉房集體土地使用權。1993年7月,因該房屋與相鄰林小藝的兩間舊房因年久失修需改建。廖啟俊、梁某、林小藝和黃彪、黃小天5人通過協商,由黃彪、黃小天出資改建,將廖啟俊、梁某和林小藝3戶人的4間舊房統一拆掉重新改建,建成後的樓房5人按份共有房屋的所有權,共同享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改建由林小藝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報告,辦理准建證並負責辦理建房相關手續,包括土地使用證。1994年8月,一棟6層樓房建成,廖啟俊分得四樓401號、403號兩套二房一廳的房子。

法院認為,廖啟俊非訟爭房屋所在地的村民,無資格以農村村民按劃撥原則獲得該村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他以《舊房屋改建成新房屋後共同享有房屋產權的合同書》約定共同享有訟爭房屋土地使用權,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其與吳雄、吳創富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吳雄、吳創富在購買房屋時,明知廖啟俊尚無房屋產權證而購買,其行為也存在過錯。廖啟俊出售給吳雄、吳創富的房屋登記在林小藝的名下,而該房屋已被林小藝用於抵押房屋貸款並無不當,因林小藝未按時償還借款,抵押房屋已被拍賣抵償債務。所以,吳雄、吳創富無法將房屋返還廖啟俊,廖啟俊可另行向林小藝追索。因此法院判決廖啟俊應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6萬元,駁回吳雄、吳創富的其他訴訟請求。

同年9月28日,林小藝以個人名義領取該房屋所有權證(該證未注明有其他共有人)。1995年4月,廖啟俊將其分得的2套房屋以每套5萬元出售給吳雄、吳創富叔侄。買受人當時支付了6萬元,餘款4萬約定1996年年底付清。同年七八月份吳雄和吳創富的母親搬進該房屋居住。1996年9月13日,林小藝用該房屋作抵押向典當商行票貼,因其未按時歸還被起訴。法院審理後,裁決拍賣抵押房屋以抵償債務。2006年3月28日分別撤銷了廖啟俊、梁某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2008年初,因該棟樓作為代償抵押物被拍賣進入執行程式,吳雄和吳創富的母親被迫搬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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